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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营商环境考核办法全文

国开联 2020.08.08

《绥德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全文

 

2019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持续加快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57号)文件精神及2019年省市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变动情况,特制定全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承担省市考核指标单位和其他承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单位。根据任务性质不同,分为承担考核指标单位组和非承担考核指标单位组。

二、考核依据

根据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绥发〔20188号)、《关于成立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八个办公室和四个工作组的通知》(绥办字〔201824号)、《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813号)、《绥德县2019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2019年省市调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指标〉的通知》(绥营商办发〔201910号)等文件有关要求。

三、考核指标

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被考核单位是否承担省市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分为:承担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单位组和非承担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单位组两部分。

(一)承担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单位指标:分为个性指标和共性指标两部分。

个性指标:本年度《绥德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任务贯彻落实推进情况,根据具体任务量化,包括在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证、用水报装、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办理破产、获得信贷、执行合同、劳动力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社会服务、市场总量、企业注销、环境保护、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典型案例等20个一级指标考核监测评价结果权重分值。

共性指标:完成单位总体任务、宣传推广、参加会议、信息报送、考评考核及相关调研督查整改台账等方面工作成效。

(二)非承担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单位指标

个性指标:本年度《绥德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任务贯彻落实推进情况,根据具体任务量化权重分值。

共性指标:本单位承办任务根据需要按月、季度、半年、全年及相关调研督查整改台账进展情况,按时参加会议和信息报送等事宜。

四、考核方式

根据年初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及调查统计相结合计分的方法进行考核。

(一)责任分工

1.承担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单位组: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向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个性指标任务进展情况,其中第二季度、第四季度要形成半年和年度个性、共性指标任务进展情况总结报告。同时配合市县相关部门完成20个一级指标的统计调查工作。

2.非承担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单位组:每月25日前、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向县营商办报送任务进展情况(包括整改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已办结的从办结次月开始不再报送。配合县级承担考核指标部门完成20个一级指标的统计调查工作。

3.省市县半年、全年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由县统计局负责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价结果分别于65日和125日前报送县营商环境办公室。

(二)方法步骤

1.承担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单位组: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承担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单位报送的进展情况后,按照不少于20%的标准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填报的内容准确真实后,汇总形成总结报告。

2.非承担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单位组:县营商办收到非承担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单位报送的进展情况后,按照不少于20%的标准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填报的内容准确真实后,汇总形成总结报告。

(三)考核方式

按照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季度通报。涉及营商环境工作“八办四组”及相关单位季度任务进展情况(含各承办单位具体任务进展情况)以正式文件于310日、610日、910日前报送至县营商办,经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年度考核。营商环境各参评单位将年度总结(含各承办单位具体任务进展情况)以正式文件于1210日报送至县营商办。营商办根据各单位年度总结及市县统计局对20个一级指标调查统计考核评价结果审定后,将考核结果报送至县考核办,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分值权重及结果运用

1.分值权重。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季度通报得分占30%(第一、第二、第三季度各占10%),年终考核得分占70%

2.结果运用。营商环境考核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占5分,根据任务完成进度扣分,完成任务的不扣分,未完成任务的按照未完成任务占总任务比例扣除相应分值,最多扣5分(扣完为止)。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根据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扣除相应分值,经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至县考核办。

3.奖惩措施。季度通报排名后三位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于通报印发后10日内向县政府主要领导书面说明情况,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后三位的有关部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年度考核排名前三位的有关部门在全县通报表扬,排名后三位的有关部门在全县通报批评。

五、有关要求

(一)营商环境考核工作在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发改科技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局、金融服务中心、税务局、工业商贸局按分工负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特别是负责市级20个一级指标调查统计的部门,要指定23名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统计调查表的填报。统计局负责抽查复核、统计汇总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每季度的调查统计工作。

(二)在调查统计过程中,各部门单位要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调查对象的理解和配合,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信。要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反馈,不得擅自更改调查方案及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要严格管理调查数据,妥善保存原始调查表,以备核实,不得对外发布和提供调查数据。

(三)为维护考核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参与统计调查和考核结果审核汇总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对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来源:绥德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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