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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解读

国开联 2020.08.07

《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2018年10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政策措施》的精神,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宁波市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技术药、化学药、现代中药、生物医药检测及产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二、政策措施

(一)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对市本级立项的“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按其科技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经费配套。同一项目就高享受补助政策。

2.深化创新载体建设。对经国家批准认定的国家科技创新载体,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且区县(市)已投入经费支持的生物医药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科研基建(不含土地购置款)、研发仪器设备购置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20%30%比例支持。对生物医药企业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以上行业创新中心、县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3.鼓励自主研发新产品。对由我市企业自行研发并明确在我市转移转化且未享受市本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药品以及二类以上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按产品分类,分阶段予以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生物医药自主研发创新产品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

4.支持创新产品产业化生产。对企业获得国家各类新药证书,且在本市生产并达到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单一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注册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且在本市生产并达到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三类医疗器械,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生物兽药注册证,且在本市生产并单一品种达到销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5.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生物医药企业在我市引进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给予受让方或者委托方合同额15%、最高4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转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6.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7.鼓励企业提供研发生产服务。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本地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合同研究组织(CRO)、合同生产组织(CMO)等研发或生产服务机构为本地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给予年度合同金额的5%、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8.鼓励培育新兴产业业态。积极鼓励企业开发远程诊疗设备和相关软件,研制高性能的医用可穿戴设备和体外诊断设备。积极推进医疗大数据应用。

(二)扶持重大项目建设

1.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对生物医药产业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鼓励使用创新产品。鼓励在甬医疗机构招标采购时,围绕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招标采购方案。对通过认定的首台(套)产品,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估;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

2.鼓励开拓国内市场。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给予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对2018年(含)后新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认证实际所需费用的50%、最高600万元的补助。对2018年(含)后新通过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实际所需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4.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销售本企业生产药品单一品种或医疗器械单个产品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

5.鼓励加强宣传推广。对生物医药企业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国内外各类展会、建设产品展示体验中心,给予展位费资助,并在形象制作费、品牌宣传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加强产业平台建设

1.优化生物医药产业空间布局。大力推进宁波生物产业园、杭州湾生命健康产业园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生命健康产业园等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建设。鼓励生物医药企业、重大项目、人才、资金向产业基地(园区)集聚发展,并从地价优惠、金融服务、行政审批、企业服务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创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和特色产业示范园,并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2.加强生物医药领域的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医疗器械检验所建设,将其打造成为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分中心。积极谋划建设宁波生物医药加速器、GMP中试中心等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大力支持第三方建设生物医药产业专业化检测服务平台。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或机构,每年按其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实际提供公共服务费用总额给予10%、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1.优化部门服务。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企业产品品种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医保药品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推动将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使用费列入本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使用本地原始创新的大型医疗设备开展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发展更多具有医药临床试验资质的本市医疗机构。对于常年有进出口需求的守法生物医药相关单位,提升其海关信用等级,享受通关便利。对生物医药企业新建项目所需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2.强化金融支持。鼓励生物医药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鼓励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并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物医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基金优先投资生物医药产业。对获得私募基金投资,且获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投的初创型企业,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支持担保机构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3.支持兼并重组。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当地政府可实行“一事一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兼并重组。

4.强化人才保障。对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对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高管和博士以上专家,前5年按个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5.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定期分析产业发展情况,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协同,明确任务分工,加快审评、审批等制度改革。

(六)其他

本政策措施自20181022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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